《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版)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1月9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
— 1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发布 2020 年 11 月 6 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做市商的管理,增强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期货、期权 品种的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及相关活动, 交易所、做市商及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在指定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 场公布。
第五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实施分级管理,并可以根 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做市商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 交易所按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申请做市 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2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 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 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 的经历;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 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 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 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四)做市交易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 做市交易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 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七)做市交易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相关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3 — 第八条 经交易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 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签署后,取得相应品种做市商资格。 第九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 在某一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 未完成报价义务;
(二)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三)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其 在所有品种上的做市商资格:
(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三)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四)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
(五)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做市商放弃做市商资格,应当提前一个月向 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做市商放弃或者被取消一个或者多个品种 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其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 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交易所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相应 品种的做市商资格申请。
第三章 做市交易
— 4 — 第十三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专用的交易编码进行做市 交易。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 申请,变更后的做市交易编码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生效。 自变更后的做市交易编码生效之日起,原做市交易编码 不得开仓。相关持仓了结后,原做市交易编码应当及时予以 注销。
第十四条 做市商失去某品种做市商资格后,自失去资 格之日起,其相应做市交易编码不得在该品种开仓。 相关持仓了结后,该做市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市品种的, 该做市交易编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分为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 (一)持续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 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 (二)回应报价。在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 对收到询价请求的合约,进行的双边报价。
第十六条 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 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
第十七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以限价方式申报。
第十八条 做市商因履行做市义务需要,可以在做市商 持仓限额标准基础上,申请增加持仓限额。 做市商持仓限额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交易开展情况,做市商 可以享有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第二十条 做市商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期 货做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做市品种所有 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报价合约的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板价格时, 免除做市商在该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三)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做 市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期 权做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做市品种所有 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报价合约的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板价格时, 免除做市商在该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三)标的期货合约或者同标的、同到期月份的期货合 约的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 报价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四)同标的期货品种所有合约的交易价格均达到涨停
— 5 —或者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做市期权品种所有合约 上的报价义务;
(五)报价合约的交易价格低于协议约定标准时,免除 做市商在该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做 市义务。
第二十三条 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 务,方可享受相应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对做市商进行监督管理,做市商及其所在会员应当予以配 合。
第二十五条 做市商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
第二十六条 做市商因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 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商资格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 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及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 试、接入和升级等变化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参与相关测 试及应急演练工作。 — 6 —
— 7 —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做市义务完成情况 进行评价并排名。 交易所可以公布做市商排名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做市商的控股股东(合伙人)、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做市交易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以 及财务状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做市情况, 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 为、系统运行以及经营、资信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 商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可以按《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9 日起实施。
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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