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财经资讯: 5月4日晚,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原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于冻结到期后均未续冻。截至公告披露之日,伊州区法院此前对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冻结保全措施已全部解除。
公告显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认为相关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的再审情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认为相关案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以再审”。最终,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22项裁定书已全部被撤销,此前驳回公司执行异议的一审与二审判决书也已全部撤销。
至此,公司已不再是该22项案件的被执行人,亦不存在任何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公司存在从哈密合盛源抽逃出资行为,最终以刘志臣为首的前任管理层造成的哈密合盛源投资损失案件在现任管理层的积极维权下,获得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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